110學年度第1學期復學暨續休辦理事宜
一、弘光科技大學教務處註冊組已於110年7月28日(星期三)寄發復學通知單,若於110年8月2日(星期一)尚未收到復學通知單請與弘光科技大學教務處註冊組聯絡。
二、如欲辦理復學或繼續休學(以下簡稱續休)者,請於110年8月2日至110年8月12日,每週一至週四上午9點至下午4點親自來校洽辦。選課及註冊事宜將於辦理復學當日說明。
三、辦理復學(續休)者需攜帶本通知單(或休學證明書)及家長印章(未滿20歲)。
四、休學累計以二學年為原則,休學一年者,得辦理復學或續休,二年期滿應予復學,若因重病或特殊事故需再申請休學者,須於前項時間內得檢具證明申請經核准後,再予延長休學一學年。其餘二年期滿未復學者,依本校大學部暨研究所學則第四十五條與專科部學則第三十七條規定進行退學程序。
五、若有服役情況者,欲辦理延長休學年限,請將軍人身分證或入營服役證明書寄回教務處註冊組,且須於信封外註明系科、學號及姓名。
六、若因懷孕或育嬰而需辦理續休,請持醫院診斷證明書或小孩出生證明書辦理。
七、教務處註冊組辦公室地點:B103~B104辦公室。
八、電話:(04)26318652分機1254~1257
九、地址:433304臺中市沙鹿區臺灣大道六段1018號
(教務處註冊組)
弘光科技大學教務處註冊組 敬啟